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舟山市消保委2020年“无理由退货放心消费承诺单位” 消费体验评价工作报告

来源:舟山市消保委点击:1501时间:2020-10-29

为加强对无理由退货放心消费承诺单位的社会监督,促进其自觉履行放心消费承诺,让广大消费者有真正的获得感,根据《浙江省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体验评价工作导则》(浙消保委〔2020〕2号),市消保委于9月10至10月15日在全市主要县(区)开展了2020年无理由退货放心消费承诺单位消费体验评价,具体情况如下:

一、基本情况

2020年,全市共培育“无理由退货放心消费承诺单位2370家,市消保委在县区消保委首轮实地暗访体验后,根据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单位的金流、人流及辐射面的大小,按照先商圈兼顾农村的原则,以不低于5%的比例随机抽取进行了体验评价。体验评价人员从宣传承诺体验、退货提示、售后服务体验,即亮诺、明诺和兑诺三个维度,从宣传气氛、退货说明、退货时限、告知、小票提示、无理由退货、退货方式、退款方式、退款时效等10个方面,先后对定海(41家)、新城(27家)、普陀(41家)、岱山(12家),共计121家无理由退货放心消费承诺单位进行了消费体验评价。体验结果全部合格通过。

二、主要做法

1、加强组织领导,确保体验有序。市消保委于9月初专门印发《关于做好2020年无理由退货承诺单位体验评价工作的通知》,对义工招募培训、完成体验评价的时间节点、体验经费使用、体验评价要求进行了全面部署,通过明确体验评价原则,强化体验工作纪律,确保了体验评价工作按时、保质完成。为全面准确理解把握《导则》规定的体验要求,市消保委对招募义工开展了培训,重点对《导则》中“亮诺、明诺、兑诺”环节的体验重点、具体计分规则、考核尺度的把握、体验过程的技巧应对进行了讲解。实地就具体的案例进行了模拟实操,实操中引导义工按体验内容采取看、问、买、退四个步骤进行全面体验,并通过拍照、录音、摄像等手段,对体验过程进行记录,保证体验结果有据可查。

2、突出重点商圈,确保体验有效。重点商圈作为市场监管部门无理由退货建设的重点,具有人流大、辐射广、影响大的特点,同时特别是“疫情”过后、“双节”来临,可能迎来爆发式的恢复性消费,对此市消保委把商圈作为“无理由退货”体验评价重点,感受、体验、评价“无理由退货”建设工作成效。为注重体验独立性,市消保委对体验评价只规定完成的时间周期,在体验周期内可以由体验人员自行安排时间进行体验,评价结果由体验人员独立作出的方式,凸现了体验工作的独立性,保证了“放不放心消费者说了算”这一评价原则的实现。

3、注重评价程序,体现评价效果。为确保体验评价客观、真实,在体验全过程中采取了不打招呼、不表明身份的暗访方式。为了突出普通消费者身份,市消保委还专门安排了0.8万元经费,用于无理由退货的体验,通过真实的消费,保证了体验过程的完整性和体验情况的全面性。为注重评价结果把握,实行体验结果集体评议制,不搞一个人说了算,对于有不同意见的扣分项目,采取回头复核的方式予以,确认保证了评价结果公正。市消保委在抽查体验结束后,及时将体验情况向职能部门进行了反馈。

三、消费体验评价情况分析

(一)宣传承诺体验情况(30分)
        1、宣传气氛(5分)。平均得分4.43分。大多数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宣传标识(海报、展板、标牌等)能做到在商店入口或收银台附近醒目的位置亮相,让消费者清楚明白在该店消费有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的购物保障。但也有些经营者的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宣传标识放置不规范,需寻找或询问才能找到。

2、退货说明(15分)。平均得分14.13分。经营者均有无理由

退货相关说明,有关退货品种范围、时限、不适用项及退货条件等要件齐备,但个别经营手机等非服装经营者,在退货范围中仅以“不影响二次销售(食品、特价商品除外)”描述,过于简单,略有不足。

       3退货时限(10分)。平均得分9.98分。无理由退货时限均实行7天(含)无理由退货。但极个别经营者小票的退货的时限未作相应调整,小于7天要求

(二) 退货提示(20分)
       1、情况告知(15分)。平均得分13.67分。绝大多数经营者均知晓无理由退货商品范围、退货时限及退货条件等事项,但少数服务员对此还有一定程度欠缺,需通过店长等主管方能解释全面。
       2、小票提示(5分)。平均得分0.37分。在小票提示方面工作不到位,数量较少经营者能做到小票提示:7天(含)无理由退货。其他经营者未能做到。
  (三)售后服务体验情况(50分)
       1、无理由退货(20分)。平均得分17.27分。大多经营户能做到未询问理由或者通过善意方式询问理由,直接进行退货积极主动兑现了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。但也有个别经营者在通过非善意方式询问理由后,最终给予退货,直接影响体验感受。
      2、退货方式(5分)。平均得分5 分。体验中由于选择现场退货,未选择其他的退货方式,因此对经营户的退货方式体验感觉为方便。当体验人员经询问经营者,是否可以提供其他方式退货,经营者表示可以。
      3、退款方式(15分)。平均得分15分。体验中总体退款方式比较灵活,消费者与经营者一般会选择通过原支付渠道进行退还,或以现金、支付宝、微信等便捷渠道退还。未发现以以购物券、消费券、电子账户余额等形式退款
      4、退款时效(10分)。平均得分9.13 分。经营者以现金、支付宝、微信等便捷渠道退还的,可以做到即时退款。但通过原商超预付卡支付的,预付卡退款到账时间会超过三个工作日

 四、相关意见及建议

通过本次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的体验评价,让我们体验人员幸喜地感受到放心消费建设正积极的向深层次推进,一是消费环境变得更安全。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作为解决“放心消费”最后一米的有效举措,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落实民生实事工程,全身心投入大量的人力、精力和物力,把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的“盆景”变成了“风景”,全面推动了放心消费环境建设。二是有效的推动了消费复苏。在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下,经营者通过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等措施,有效提升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,为后疫情阶段消费快速复苏,推动以内循环为主的国内消费市场,提供了有力的保障。三是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正向激励效应全面形成。政府部门积极引导,市场之手优胜劣汰,形成正向的激励效应,鼓励更多的经营者参与到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的建设中,向消费者做出更多、更全、更好的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,让消费者有更多的选择权,真正做到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只能以质取胜,从而全面提升消费者的消费品质。在肯定成绩的同时,还应看到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建设过程中暴露的一些问题,如过分追求数量,导致建设的质量参差不齐,个别经营者参与热情还不高,以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作为提升品牌和形象的意识不强,与文明城市创建的结合度有待进一步提升,难以形成有效合力,反而有时成为掣肘,如在创城过程中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的一些宣传,常常不被允许或作为小广告遭到清理。针对此次消费体验评价所反映的问题,提出如下建议:

1、进一步加大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的宣传引导。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是放心消费的重要保障,但从消费体验情况看,一些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经营者在“亮诺”、“明诺”和“兑诺”等环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,表现在部分经营者没有把承诺放置在经营场所显著的位置,部分经营人员没有主动告知消费者承诺的内容,在售后凭证没有明示承诺的内容等。对消费者的退货主动意识、被动应对的问题,还不同程度存在。对此建议相关部门在推进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工作落地时,要根据线下实体店的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高于法律基本要求的行为特点,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和措施,加大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建设的宣传力度,鼓励经营者把承诺勇敢的亮出来,大声的说出来,引导经营者通过参与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提升品牌形象和服务质量,提高经营业绩。

2、进一步完善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的效果。“买的放心,退的舒心”,关键在“退”,从本次体验的情况来看,尚有一些细节需要完善,如部分服务员对“无理由退货”的条件、时间在体验应答环节不能清楚表达,对非服装类的商品“不影响二次销售”概念部分过于模糊,非善意询问退货原因造成无理由退货体验效果较差,部分商场经营者自行结算做到退款顺畅,而通过商超预付卡消费的商品和服务,满足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的,退款时间往往超过三天以上。对此建议市场监管部门认真梳理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执行过程中的短板,指导经营者加大对员工的培训力度,做到讲的清,道得明,同时细化特殊类商品的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的内容、条件,推进商超预付卡结算与其他结算方式退款同步,满足消费者无理由退货顺畅。

3、进一步高质量推进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发展。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既是放心消费建设的重要内容,也是检验放心消费建设成果的重要标志。目前虽已初见成效,但仍有较大提升空间。对此,建议相关部门在推进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工作中,要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,通过市场无形之手,形成经营者之间良性互动竞争,如在商圈、商场指示牌等显著位置集中公示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商店,通过“一眼工程”加深消费者对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商店的印象,为消费者购物提供优选方案,从而鼓励更多的经营者参与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,全面促进消费品质提升。同时政府和部门要通过行政激励的方式,推进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工作。如通过评奖、评优、金融助力、招投标中以优选方式激励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的经营者,为这些经营者在拓展经营时提供更为优惠的政策措施,在疫情纾困时,更应以优先方式扶持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的经营者。积极开展消费教育,防止过度消费,对极个别消费者以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为幌子,恶意退货,扰乱正常有序的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制度,应允许经营者建立“黑名单”制度,确保“无理由退货”承诺行稳致远,健康发展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舟山市消保委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0年10月18日